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己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0时20分许,在新郑市梨河镇黄甫蔡村涵洞西口处,被告人王某某要进村时,被疫情监测点志愿者被害人歹某某拦下,被告人王某某不听劝阻和被害人歹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打歹某某耳光,用脚跺歹根水,并将歹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歹某某的椎骨骨折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歹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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