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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8********,汉族,小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在昌乐县**街道**宿舍内,因琐事,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将高某某面部打伤,高某某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坐在高某某胸部继续打高某某,导致高某某胸部受伤。2019年12月11日经昌乐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高某某肋骨骨折为轻伤一级,其他部位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高某某的伤情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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