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200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廖某甲与其子廖某乙到凤凰镇找潘某某(王某某妻子)游玩。次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也到凤凰镇寻找潘某某未果,当晚23时许,王某某再次来到潘某某租住屋下呼叫潘某某,后发现廖某甲与其子廖某乙从后门离开,便误认为廖某甲与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随即上前质问并动手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红色折叠刀,刺向被害人左侧肩胛下方致廖某甲受伤。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郭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检察官助理:杜渭翠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28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