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在正阳县**乡**村,被告人王某某因耕地纠纷与被害人肖某某进行撕打,造成被害人肖某某胸部三处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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