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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沙河市公安局件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沙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在沙河市东环天然气公司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工作矛盾发生打架,王某某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完全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二级。该案民事部分已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10月28日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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