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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9********,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0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南皮县**音乐广场五楼内,因琐事该歌厅经理周某某(已判刑)伙同歌厅服务员叶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等人与顾客刘某某、王某某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夺下胡某某手中的刀将被害人该歌厅服务员郭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南皮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院印)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皮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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