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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晋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点左右,在被害人高某某家门口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纠纷同高某某发生打架,致高某某伤。经鉴定,高某某左侧第3-7肋骨、右侧2-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户籍证明;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夏青

                             检察官助理:武江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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