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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9时许,在定兴县**镇**博物馆南侧红绿灯西北角处,因卖糖葫芦占位置问题,被告人王某某与韩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将韩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韩某某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和破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关于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书来源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肖某某、史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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