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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管道局信息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该局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0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汽车检测厂大厅前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孙某某先动手对被告人王某某实施殴打,继而二人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孙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份;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刘翠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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