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85********,汉族,初中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承德县**乡**村其邻居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啤酒瓶将韩某某头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调解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