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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肖某某在故城县饶阳店镇村北地里,因地边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打药桶杆打了肖某某一下,后二人发生厮打,王某某致肖某某肋骨骨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肖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建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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