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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私藏枪支罪,于1999年9月27日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6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于2010年5月27日被唐海县公安局处社区戒毒,于2010年10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5年6月11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1月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5时许,居住在东山新天地小区**栋**单元**室的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到楼上**室被害人李某某家找李某某,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打伤。后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某、董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某某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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