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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现住址望都县******号,务农。2007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望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因敲诈勒索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16日因吸毒被望都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9月14日因吸毒被望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0时许,在望都**超市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使用马扎将胡某某嘴部打伤。2019年5月16日,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卫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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