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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涞水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6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本院决定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0时40分许,在涞水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王某某将张某打伤,经涞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张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芳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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