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现住涿州市**镇**村**号。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8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涿州市鼓楼大街南口与刘某某、贾某某因言语误会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拳头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涿州市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伤情照片;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雨枫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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