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2时许,在献县**镇**村饭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使用酒瓶将魏某某左额部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培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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