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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职业务农,群众。王某某于2018年9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因日常生活琐事对被害人王某甲产生怨恨,2018年9月7日20时30分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门口,王某某用水果刀将准备回家的王某甲腹部和左肩部扎伤。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诊断:脾破裂,大网膜破裂,腹部开放性刀刺伤,左肩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刀具一把;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户籍信息,政治面貌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自首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作案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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