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吕洪德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吕洪德推倒,导致吕洪德腰部损伤,经鉴定,吕洪德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王某某等人户籍证明、吕洪德住院证和入院记录、 诊断报告和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吕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讯问王某某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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