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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XX(乳名大蛋),男, 1986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XX市XX镇,住XX市XX镇XX村5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1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黄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于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XX和被害人于XX在封丘县黄德镇南于村北地聚源饭店吃饭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打架,后被害人于XX回到南于村家中。当晚12时左右,被告人王XX追撵至南于村叫骂,于XX出家门后,在大街上两人再次打架,王XX一拳打到于XX头面部致其趴倒在地,王XX又往倒地的于XX头面部及上半身跺几脚,致于永强头面部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于XX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额窦壁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

到案后,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2020年3月 25日,本案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住院病历;调解协议、收到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侯XX、王X朝、于XX、王XX、于X彬、于X涛、于X波、孙X彬等的证言。

3.被害人于XX的陈述;

4.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

5.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图、现场照片。

7.打架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1-2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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