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在临海市**镇**村**号住处的后门与邻居杨某甲、冯某某夫妇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脚踢被害人冯某某的臀部二、三下,致使被害人冯某某尾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外伤致尾1椎体骨折,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向临海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现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甲、周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丹芬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号码:1586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