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9排11号门口路旁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高某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左眼眶内侧壁及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35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和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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