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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本市八公山区*******号; 198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86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3月19日因强奸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与他人饮酒聚会时被害人余某某至其家中蹭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先掌掴余某某脸部,后用拳击打余某某胸部及腹部,并用脚踢余某某腰、臀部,致余某某脾脏破裂被摘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户籍信息、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天慈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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