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在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四楼将被害人罗某某的手臂、后背及肩颈部位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折叠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辨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黑色折叠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