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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住地: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个体餐饮经营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咏梅,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硚口区“华生城市广场”小区四期三区3栋楼下附近,因一小狗对其吠叫,踢了吠叫的小狗一脚,此时,该小狗的主人王某甲与其理论,引起双方拉扯,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王某甲踹倒在地,致王某甲腹部及腰骶部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未达1/3)。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被害人就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书、收条等;2、言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3、物证:电动车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等;4、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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