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辖区后官湖大道全力三路工地,因工作问题,与柯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用铁锤将柯某甲头部打伤,致使其开放性颅骨凹陷性骨折并脑挫裂伤。经鉴定,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病历,授权书、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及照片;2.证人柯某乙、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柯某丙、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甲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71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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