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5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2月1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郧西县**镇**村香铺安置房道场内,因琐事持木棒殴打妻子张某某,致其右小臂受伤。2019年11月21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尺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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