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临武县**乡**村**组,现住地临武县文昌路盛达超市对面。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8时许,王某某回家时在蒋某某住宅前面看到了蒋某某。王某某便想上前去和蒋某某商量安装排水管道排水的事情,但是蒋某某因外出有事不愿和王某某商量。随后王某某便拖蒋某某过去。两人便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蒋某某被王某某摔倒在地,随后王某某上前用脚踢打倒地的蒋某某的胸、腹部等部位。随后被雷某某等人拦开。2019年1月23日晚20时许蒋某某感到身体不适便到临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月28日郴州舜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被鉴定人蒋某某右侧第6前肋骨骨折;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2019年2月11日根据舜峰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出具结论,被鉴定人蒋某某右侧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4月22日根据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被害人蒋某某系外力所致的右侧5-8肋骨骨折及头皮血肿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段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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