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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34度酒吧喝酒,被害人吴某某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右手击打被害人吴某某脸部,后将被害人吴某某推搡倒地,致使被害人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L3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户籍证明;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收条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旭恒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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