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34度酒吧喝酒,被害人吴某某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右手击打被害人吴某某脸部,后将被害人吴某某推搡倒地,致使被害人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L3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户籍证明;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收条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白旭恒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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