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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骑自行车经过兰州市安宁区**路**队西侧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放置在旁边三轮摩托车内的铁锹将魏某某手臂砍伤。经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兰州手足外科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葛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芳

检察官助理:宫玉菡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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