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4时许,在永登县**镇**村,被害人童某某酒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因口角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某用花盆将被害人童某某左脚砸伤。经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司法)鉴(法临)字【2020】0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童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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