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在秦安县**镇**村王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相互撕扯,王某某将某甲殴打致其额头及左肩锁骨受伤并住院治疗。经秦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王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王某甲损失,取得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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