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徽县**镇**村第*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王栋云,男,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找不到其身份证,询问其妻时与妻子郇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拧住郇某甲胳膊将其推到厨房案板前,持菜刀从其妻的头部砍了三下。被告人之子王某乙(8岁)电话报警后,被告人逃离现场。郇某甲被送徽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徽县人民医院CT检查,郇某甲左额骨凹陷骨折,右侧乳突骨折,并乳突内积液。经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徽)公(刑)鉴(伤检)字[2019]0088号鉴定,郇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郇某甲住院病历、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郇某甲陈述;4.证人王某丙、钱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扣押决定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量刑情节证据:1.书证:谅解书、证明、户籍证明、郇某甲住院病历等;2.被害人郇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持菜刀将其妻郇某甲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