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哥哥王某乙在王某甲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双方厮打,王某甲将王某乙打伤,王某甲也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王某乙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等;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韩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