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宁德市东侨区行运酒楼附近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踢了被害人陈某乙腿部两三脚,并将陈某乙推到在地。双方被王某甲等人劝开后,被告人王某某见被害人陈某乙拉扯王某甲,遂用拳击打被害人陈某乙的面部两下,致陈某乙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同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害人陈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0958****;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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