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住酉阳县**镇**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3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镇**开发区**小区**路路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部台铃牌电动车两次冲撞被害人何某某,导致被害人何某某在躲闪落地时左腿膝盖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左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其谅解。
当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并向前来现场处理的民警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疾病材料,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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