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街道**庙**号,住址武平县**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5月2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罚款1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吃饭喝酒。被告人王某某喝了半斤至一斤的白酒后,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殴打、推搡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左第11、12后肋、L1左侧横突骨折,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通知后于2020年7月10日到平川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31日被害人李某某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经济赔偿后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于责任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 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武公鉴〔2020〕7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6.武平县中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小结、CT检查报告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寻衅滋事被二次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武平县**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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