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福清市石竹街道福人路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百世快递站点结算送快递的工资,被害人邓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待员工李某某回店再结算。14时30分许,李某某回店内与被告人王某某结算完工资,后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害人邓某某支付其过来结算工资的车费,被害人邓某某不予理会,被告人王某某便用脚踢了一下被害人邓某某,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其间,被告人王某某用牙齿咬伤被害人邓某某的左耳和左手小手臂,后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邓某某左耳廓缺损面积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67.4%(超过50%),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闽侯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9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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