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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酒后驾车,于2016年9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10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为借钱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了陈某甲脸部一拳,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甲互持砖头在推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砖头将陈某甲头部砸伤。经鉴定,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花园**栋**室被抓获,同日因本案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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