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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六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街道办事处**委**组**号,捕前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时45分,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域蓝湾二期A区翡翠湾工地项目部门前,被害人苑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其子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安全帽将被害人苑某某左下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苑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书及住院病例、抓获经过等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乙、杨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丽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一份、证据目录二份、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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