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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号,住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房间预订问题发生争吵,而后王某某用拳头,脚,击打蹬踹杨某某面部、头部、胸口、腰部、臀部、右手。2019年7月12日经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侧上额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伤情照片、病志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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