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6********,满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住松山区**小区**宿舍,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许, 在赤峰市松山区碧海云台小区工地宿舍,高某某与其妻子郑某某准备安排从武汉市过来的亲戚吕某某在工地宿舍住宿,因为武汉市曾经是新冠病毒的疫区,遭到同宿舍工友的反对并发生口角, 高某某、郑某某与工友李某某、王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郑某某左侧肋骨,导致郑某某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郑某某左侧4-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赤松公司鉴字(2020)593号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