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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 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处以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5时多,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位于灯塔市铧子镇后铧子村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社内,王某某因在店内吸烟被陈某某制止,二人开始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某致陈某某的右胳膊受伤。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右上肢肩关节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袁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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