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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社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12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门口,因停车挡道问题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拳头将宋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宋某某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住院病历、照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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