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街**村**组,住辽宁省开原市**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9时许,在辽源市**厂门前,因货物运费问题与被害人滕某某发生矛盾,后王某某用拳脚对滕某某进行殴打,致滕某某头面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滕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伟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