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辽阳县**镇**村**组。2012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2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父子关系,均住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
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王某乙家中,王某乙与王某甲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王某甲用拳脚殴打王某乙和武某某,王某乙用一小铁锹头将王某甲头部打伤。当天17时许,王某甲再次来到其父亲王某乙家中,将王某乙家的窗户玻璃砸坏。2019年10月30日,经辽阳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铁锹头一把(含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个人档、病案、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王某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受损玻璃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家庭琐事殴打其父亲王某乙,导致王某乙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检察员:王 浩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