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户籍所在地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号楼**单元**

被告人

前科劣迹

2016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佳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强制措施情况

行政拘留(√)

日期

2019年10月1日

刑事拘留(√)

日期

2020年8月25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9月3日

2020年10月30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铁力市双丰镇冷冻厂,因工友陈某甲(已判决)与被害人鲍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某上前与陈某甲一同殴打鲍某某,陈某甲用脚将鲍某某鼻部踢伤。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鲍某某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 )

谅解书、收条( √ )

门诊诊断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姜某某、战某某、郑某某、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罪名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酌定

从轻

赔偿、被害人谅解( √ )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备    注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