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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街道**村**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大厦南边门口,与其妻子即被害人卞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卞某甲和他人谈话时,被告人王某某绕到卞某甲的身后,用左手用力打了被害人卞某甲左脸一巴掌,致其头部着地晕倒。随后被害人卞某甲被同事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卞某甲颅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卞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卞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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