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办**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3时许,山阳县**镇**村土地治理工程第**标段工头王某某与工人肖某某在**村程某某门前工地上发生言语冲突,王某某持方木将肖某某背部打伤。2020年5月28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肖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汪某甲、汪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照片、辨认、提取笔录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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