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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侧,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互助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互助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互助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l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镇**附近与朋友烧烤时,在土堆上放置易拉罐后,用弹弓对易拉罐进行打靶玩耍时,将对面彩钢房门口的赵某某的左眼打伤。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侦查实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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