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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86********,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黑河市**市**村,现住高密市**宿舍**号楼**单元**室。2015年8月2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在高密市康城名邸建筑工地上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的头部,张某某用钳子击打王某某的头部,后王某某用工地上的铁管打伤张某某的腰部。经鉴定,张某某腰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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